养路费之争能否成违法审查契机

浩雨
2006-10-30
养路费之争能否成违法审查契机                   王琳

  因认为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律师宋成军以车主身份,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宣武区人民法院。

  宋律师要求法院判决北京市路政局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要其2004年至今交纳的养路费3080元,滞纳金75.9元。在学者公开撰文抨击养路费收取6年多来均系违法之后,引起激烈争议的“养路费合法与非法之辩”终于因个案而进入了司法领域。

  司法审判是制约行政权力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和救济途径。此番“养路费收取违法”之讼,看似宋成军律师的个人行为,但实则关系到所有车主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一项沿袭了近7年之久行政收费的存废。关于“养路费”的法律焦点在于,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公路法》在第36条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很显然,法律此处确认的是“征税”,而已非“收费”,因此,收取“养路费”在《公路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已经消失。

  然而路政部门紧紧抓住《公路法》第36条的“尾巴”:“……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在国务院未对“费改税”作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的情况下,继续征收养路费就具有了某种“合法性”。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就称:“2000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发布,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因此,养路费的征收还是“有法可依”的。

  这样的回应,并不能为公众解疑释惑。即便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这份《通知》视为“法”,仍然与《公路法》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确立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理应优先适用《公路法》,而非《通知》。这正是考量法官断案能力与勇气的关键之处――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是否可以经由一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予以突破?

  当然,较之法院,全国人大更有义务,也有责任主动对《通知》进行“违法审查”。

  “养路费之争”的实质是法律冲突,法院的一纸裁判可以给宋律师一人以一个司法答复,但又受制于诉讼制度本身而无法给所有的行政相对人以答复。法律冲突的解决仍然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介入,以公众对“养路费”的关注度来看,这一个案不失为推动中国违法审查的绝佳切入口。(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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