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行景区门票涨价需听证图

走四方
2013-06-02
  拟于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实行门票预约防“超载”

  近年来,随着游客的爆发性增长,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的情况日益突出,《旅游法》专门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向景区“超载”说不。

  据介绍,景区要实行流量控制,公布景区的最大承载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有义务提前公告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进行疏导、分流;还可以通过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游客的数量进行控制。

  “景区‘超载’在国内很多热点景区普遍存在,其实无论是自然风光景区还是人文历史景区,超载接待对景区的破坏力非常强,对广大游客的舒心游览也是不负责任的。”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说,限制客流量,旅游经营单位虽然减少了收入,但从长远看,景区保护好了,旅游业可以得到长足发展,经济收益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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