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导游报酬标准试点工资不得低于1870元

走四方
2017-11-16

厦门:专职导游的月平均工资不低于1870元,比厦门市平均工资标准高10%;社会导游员每人每天的报酬不低于200元。

    最近,有关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昨日举行的厦门市导游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会议上,《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签订,这也标志着我市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了解,我市目前共有导游约4400名,其中47%为专职导游,53%为社会导游员。其中,专职导游由旅行社直接聘用,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和带团补贴等。社会导游员由旅行社临时聘用,按天结算服务费用。

  长期以来,导游人员劳动报酬不稳定、劳动时间不固定、社会保障风险较大,为保障导游劳动权益,现场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围绕专职导游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社会导游员的临时服务费用、各项福利补贴,合同的监督保障条款等细项进行协商,最终形成《厦门市旅行社行业导游员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并签订。

  合同规定,专职导游员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月工资不得低于1870元,同时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依法为导游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合同还规定,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社会导游员的服务费不得低于200元每天,聘用中、高级导游员,可根据带团质量和效果及团队客人要求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分别递增20%、40%的导游服务费。

  市旅游协会表示,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厦门导游劳动报酬标准,充分保障导游员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促进旅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背景介绍

2015年7月,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专门针对导游行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出台行政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

2016年3月开始,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湖北宜昌、吉林延吉和福建厦门启动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版权声明: 一起游平台版权声明 侵权联系:邮箱:163828@qq.com
860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