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案例附裁判规则

走四方
2017-09-28

法佑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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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因旅行社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造成损失,旅行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包含了所有的机票交通费用。根据上述约定,游客另行支付机票费用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费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班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的损失发生,而该损失与旅行社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且违反了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内容。因此,旅行社应对游客支出的机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损失建议,造成自身利益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解除情形又无法与对方协商解除时,是不可擅自解除合同的。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无权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

2.旅游纠纷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焦建军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辅助人的过错导致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旅游经营者对协助履行合同人安全义务的承担——许景敏等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订立合同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4.“驴首”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对“驴友”自助游活动中意外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徐洁、徐威诉杨卿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服务合同是指经营者和旅游者约定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向经营者支付费用的协议。AA制的自助旅游活动不同于旅游服务合同,它是指旅游者之间形成的临时结伴关系的活动,是自发的民事活动,不具有营利性、也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发起者和旅游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或者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之间的义务也仅是道德层次上的帮助义务,无法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AA制的自助旅游活动中,发起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意外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1)洛民终字第262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

5.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林绍煌等与海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旅游者因同行旅游者患病引发恐慌,对旅行社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因不存在精神损害的事实及精神损害构成的因果关系,旅行社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故旅行社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对其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

案号:(1999)海中法民终字第3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

6.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因不可抗力导致游客的原定的旅行目的不能实现,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后,可以变更合同——文锦明等诉江门市大方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6)经字第16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7.行李物品中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已事先声明由旅游者随身携带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向禄等诉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确警示现金首饰等重要物品一定要随身携带。但旅游者未按此要求行事,将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中,其丢失是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的,因此对旅游者请求赔偿现金、首饰损失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号:(2002)乌中民终字第123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8.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谢炎辉等与广东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9.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桂其与广州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花都门市部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9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10.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者可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提起违约之诉,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孔爱屏诉深圳特区华侨城中国旅行社新园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0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2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11.旅游经营者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其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陈峰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旅游经营者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其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2184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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