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短期商务签证(加急)
须知:
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允许在申根地区内自由流动,如果不是则另在签证上会说明. 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捷克、马耳他、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 最长停留期限是90天.
如果你希望前往格林兰岛或法罗群岛,你应该到丹麦大使馆递交申请
签证申请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所需材料
1. 一套(主表和副表)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张两吋彩色近照.
例外:西班牙:4张申请表格
比利时、德国、瑞典:2张申请表格
2.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 中方公司的正式介绍信(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职务,工资,访问目的,与邀请函一致的行程并签名,加盖公司印章.
4. 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翻译件(可以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5.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内容包括:
A 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站(如果有)
B 预期停留时间
C 停留原因及日程安排
请注意:丹麦和希腊要求邀请函从丹麦和希腊国内的邀请方直接传真给该国使馆签证处.
6. 经济费用担保证明(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 关于担保函的格式,请参照网站或咨
询相关领事部门.
7. 对于国外申请者:需提供居留许可(如果可以)和一套复印件.
8.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申根国的境外医疗旅游保险正本和副本各一张.
丹麦短期商务签证
查看签证产品
须知:
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允许在申根地区内自由流动,如果不是则另在签证上会说明. 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捷克、马耳他、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 最长停留期限是90天.
如果你希望前往格林兰岛或法罗群岛,你应该到丹麦大使馆递交申请
签证申请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如外事办公室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所需材料
1. 一套(主表和副表)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张两吋彩色近照.
例外:西班牙:4张申请表格
比利时、德国、瑞典:2张申请表格
2.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 中方公司的正式介绍信(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注明地址,电话,传真,申请者职务,工资,访问目的,与邀请函一致的行程并签名,加盖公司印章.
4. 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翻译件(可以翻译成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5.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内容包括:
A 抬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和网站(如果有)
B 预期停留时间
C 停留原因及日程安排
请注意:丹麦和希腊要求邀请函从丹麦和希腊国内的邀请方直接传真给该国使馆签证处.
6. 经济费用担保证明(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 关于担保函的格式,请参照网站或咨
询相关领事部门.
7. 对于国外申请者:需提供居留许可(如果可以)和一套复印件.
8.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申根国的境外医疗旅游保险正本和副本各一张.
丹麦申根探亲访友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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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捷克、马耳他、匈牙利和斯洛文尼亚. 最长停留期限是90天.
如果你希望前往格林兰岛或法罗群岛,你应该到丹麦大使馆递交申请
签证申请: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18岁以下的申请人必须有经父母核准的申请并在向使馆申请时至少有其中一人在场陪同.
所需材料:
1. 一套完整填写的申请表格和一张两吋白底近照.
卢森堡:三套申请表和三张近照
西班牙:四套申请表和两张护照相
2. 护照,在签证有效期满后90天仍有效,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例外: 卢森堡: 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需要两张
3. 经济能力证明: 有关经济能力证明或担保信的格式请申请人向大使馆或处理相关事宜的领事馆询问. 赴丹麦签证申请者经济费用担保证明方法: 可在邀请信或担保函中注明,也可以开银行存款证明.
4. 相关保险须涵盖申根国境内旅行的全程, 最低保额是每人三万欧元并涵盖紧急 医疗救助的费用以及回国就医和死亡人的遗体运送回国的费用.
例外: 丹麦和卢森堡:在取签证时才需要这个保险.
5. 对于中国的申请人: 户口全部页以及更改页的复印件或者居住证明或暂住证. 由申根地区邀请人发出的带有联系方式的邀请函原件需包括以下内容:被邀请人的姓名,停留时间,邀请人的护照或居留许可(如果是外国人居住在申根国家)的复印件. 所有文件必须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所有文件必须是原件并附上复印件.
例外: 芬兰: 需要结婚证或公证文件, 公证文件必须由外交部认证. 若已婚人士与配偶的户口是分开的,则需要配偶的户口复印件.
奥地利,丹麦, 卢森堡: 若是探亲签证,则需中国合法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西班牙: 家庭或亲属证明(家庭关系登记需译成西班牙文或英文、公证书需要正本及复印件)
瑞典: 如果在户口里不能体现亲属关系则要提供正本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6. 对于外国申请者:须提供居留许可和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7. 单位派遣函(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需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职务,预期停留时间,工资,地址,电话,传真并加盖公司或学校的公章.
8. 邮寄返还护照: 请与大使馆和签证处联系
9. 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双方的书面同意书(父母亲可亲自来使馆以书面形式证明或由公证人公证后带来) 可以是英语或者受理申请的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如果父母离异则需要离婚证书和监护证明原件并翻译成英文或目的国国家的语言.
例外: 西班牙: 学校假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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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果有需要,签证处有权进一步向签证申请人索要更多材料.
法国: 邀请方给申请人提供经当地市长办公室批准的住处的证明或酒店预订确认函. 这些文件可能在当地机场边防警察机关被要求查验.
意大利: 邀请方给申请人提供住处的证明或酒店预订确认函
瑞典: 邀请人提供的完整的个人注册证明
11.费用: 60欧元,若支付当地货币则按照相关使馆的官方汇率收取.丹麦: 650元人民币. 请注意: 没有其它附加费用. 申请表格和其它材料的递交以及安排预约面试均是免费的.
对于欧盟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儿童免费发放签证.
例外: 丹麦公民的配偶需交纳签证费. 6岁以下的儿童免费。
丹麦ADS旅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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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旅游签证的所需资料
旅游团的成员名单,包括护照号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要求附有丹麦文或英文的翻译件);
详细的行程安排(丹麦文或英文),包括具体往返中国的航班信息,以及团队欲下榻的每一个酒店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抵离日期,和每个旅游点间欲采用的交通方式等;
由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往返(中国-欧洲某地-中国)机票的预订确认单(要求附成员名单);
旅游团领队姓名;
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的名称和具体的联络方式;
由指定合作的欧洲旅行社出具证明,确认旅游团行程安排中在欧洲的食宿交通安排将适用于每一个成员;
每个成员需提供:一份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格,亲笔签名,一张护照相片。(申请表可在此网站中下载);
每个成员需持有:护照,及距失效日至少还有90天的有效签证,护照首页的复印件;
每个成员需持有:相应申根成员国境内的旅行保险(需和签证期限一致,不得少于30,000欧元,并承保任何紧急医疗处理或因医疗原因遣返回国的费用);
每个成员需提供:资金担保,即银行存款证明;
每个成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或公司证明信(要求有公司地址、电话、传真,加盖公章,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需注明:
- 成员的职务
- 工资
- 准假外出证明
- 确认成员回国后,其工作关系不间断。
本条款所列1) – 5)项申请资料,需由备案的所属旅行社法人代表签名。
请注意:
a. 所有申请材料都要有丹麦文或英文翻译;
b. 签证受理过程中,使领馆会根据需要,要求经授权的旅行社提供更多的资料或信息;
c. 使领馆会根据需要,要求个别成员前来面试;
d. 即使上述申请材料全部提交,使领馆也不保证签证申请会被批准。
丹麦驻华使领馆信息
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国北京三里屯东五街1号100600
电话: +86 (10) 8532 9900
传真: +86 (10) 8532 9999
bjsamb@um.dk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签证
周一至周四: 9:00-11:00
咨询有关签证事宜,仅在下午15:30-16:30
电话: +86 1380 1202 145
丹麦驻华领事馆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
管辖上海,安徽,江苏和江西,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上海延安西路 2200 号国贸中心 701 室 200336
电话: +86 (21) 6209 0500
传真: +86 (21) 6209 0504
E-mail: shagkl@um.dk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6:30
签证处: 周一至周四,10:00-12:00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
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务楼 1578室 510015
电话:+86 (20) 8666 0795
传真: +86 (20) 8667 0315
E-mail: cangkl@um.dk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7:00
签证处: 周一至周四,10:00-12:00; 周五不对外开放
签证咨询电话: 周一至周四,14:30-16:30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
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
E-mail: hkggkl@um.dk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10:00-16:00; 周五, 10:00-14:00
签证处: 周一至周五,1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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