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手冊概述了在泰國投資需要考慮的問題。本手冊僅提供一般通用資訊。涉及適用特殊情況的資訊,建議投資者向專家諮詢。
本手冊以發佈日的資訊為準,自本手冊發佈后,一些資訊可能已變更。(全文較長,建議收藏)
第1章 國家概況
1.1 地理位置
泰國位於東南亞的中心地帶。它西鄰安達曼海和緬甸,東北部與寮國和柬埔寨接壤,南面則為
馬來西亞。
根據 2017 年版的美國中央情報局報告,在世界國土面積排名中泰國排在第 52 位,國土總面積為 513,120 平方公里,共分為四個地理區域。其中占地面積為 510,890 平方公里。領海面積為 2,230 平方公里。海岸線總長度 3,219 公里。
泰國首都是曼谷。全國共有 77 個府和一個直轄市,分中部、北部、東北部和南部四個地區。府下設縣、區、村等行政層級。
1.2 氣候條件
這四個區域都屬於東南亞熱帶氣候。5 月中旬至 9 月氣候濕潤,西南季風帶來了大量雨水,適合農作物生長。11 月至 3 月中旬,受東北季風影響氣候較乾冷。
1.3 人民
根據 2017 年版的美國中央情報局報告,泰國人口約為 6,841 萬,是全世界第 20 個人口最多的國家。曼谷是泰國最大的城市,人口大約 927 萬。泰國的人口同源性相對較高。泰族人口約佔人口總數的 75%,近 95% 的國民信仰佛教,而華人則是最大的少數族群。
1.4 經濟制度
受惠於工業和農業出口,泰國的經濟穩定增長。與鄰國相比,泰國的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另 外,泰國政府針對幾項關鍵產業給予赴泰國投資的外資企業提供了財政及非財政的優惠政策,促成了國家經濟近年來的持續增長。泰國主要出口產品包括電子設備、汽車和零組件、農產品和加工食品。
距離曼谷一小時車程的泰國東海岸,在過去三十年致力於工業和基礎建設發展。該區域包括全球最繁忙港口之一的林察邦港(Laem Chabang)、泰國最大的國際機場蘇汪納篷國際機場(Suvarnnabhumi)、以及連接機場、港口和曼谷的高速公路。很多跨國企業在該區域建立工廠
,包括汽車產業和製造業。
根據 NESDB 資料,2016 年泰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 4,071 億美元,年增長率為 3.2%。各主要產業對 GDP 貢獻率分別是服務業(55.8%)、工業(35.8%)、農業(8.3%)。主要行業包括旅遊業、紡織服裝業、農業加工業、水泥業、輕工製造業、珠寶電器業、電腦與零組件業、石油化工業、煉油業和採礦業。泰國主要農產品包括稻米、木薯、橡膠、玉米、甘蔗、椰子、棕櫚油、鳳梨和家畜。
在 2016 年,泰國全國擁有大約 3,810 萬的勞動力。失業率低於 1%,使泰國失業率排名全球最低第六位。
第2章 法律制度
2.1 法律體系
泰國是採用成文法體系的國家。關於企業經營的主體法包括民商法、稅法、土地法、外商企業法等。泰國法典的內容來自泰國的傳統法律,並受到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響。
法律通常以寬泛的術語起草,並賦予政府部門和權責單位授權,簽署相關函令或規定的權利。
2.2 法院制度
泰國的法院制度分為三層,即最高法庭、上訴法庭和初級法庭。另外分別設有青少年法庭、勞工法庭以及稅務法庭。同時也設有特別法庭,例如行政法庭、中央智慧財產權和國際貿易法庭以及立憲法庭。
2.3 仲裁法
仲裁是依據 2002 年發佈之仲裁法執行。仲裁法庭通常結合書面協議執行爭議仲裁判決。如果爭議雙方依法可適用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款,法庭也可以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第3章 企業組織形式
泰國既有的企業組織形式如下:
• 個人獨資
• 合夥企業
• 有限公司
• 外商分公司
• 外企代表處
• 合營企業
• 合作企業
• 代理商
• 經銷商
泰國大多數公司為私營有限公司。通常來說,境外投資者偏向於設立私營有限公司而非分公司,因為私營有限公司以股東所有權為上限承擔有限責任。
3.1 個人獨資
個人獨資企業是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該企業由個人所有,個人需承擔無限責任。
3.2 合夥企業
根據所承擔的債務責任的不同,泰國的合夥企業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 未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當視同自然人納稅。
• 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
為一個法人實體,因已在工商登記處註冊,它具備了獨立於其各個合夥人的特殊性質。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共同承擔責任。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視同企業實體進行納稅。
• 有限合夥企業
由一名或以上的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有一名或以上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應視同企業實體進行納稅。
3.3 有限公司
私營有限公司
泰國私營有限公司的特徵如下:
• 根據公司章程及細則,私營有限公司由董事會進行管理。
• 股東所承擔的責任以其享有的核定資本額為限。
• 若經股東會決議,企業有權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細則中規定董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此情況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董事將不對股東或公司負責。
• 投資者之出資額不得低於其所認購股份的 25%。
• 公司可以選擇發行普通股或者特別股,但所有股票都必須擁有投票權。
• 泰國法律禁止發行無面額股票。並規定股票面額不得低於 5 泰銖。
• 私營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私營有限公司禁止向公眾發行股份。
大眾有限公司
大眾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和私營有限公司類似。1992 年頒佈的《大眾有限公司法》中規定,允許私營有限公司轉換為大眾有限公司。大眾有限公司和私營有限公司主要區別在於,大眾有限公司可以向公眾發行股票。主要差異列示於下表。
私營有限公司 | 大眾有限公司 | |
作為發起人的自然人最低人數(創始人) | 3 | 15 |
發起人最低人 | 3 | 15 |
最低董事人 | 1 | 5 |
公司存續期間之最低股東人數 (可同時作為發起人) | 3 | 15 |
公開發行股份 | 不允許 | 允許 |
公開發行債券 | 滿足特定資格時允許 | 允許 |
註冊費用(每1,000,000 泰銖資本) | 5,500泰銖 | 2,000泰銖 |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商經營執照或外商經營許可證之企業通常需要遵守特定的股本要求。
3.4 外商分公司
分公司必須依其在泰國之經營活動設立並保存相關帳簿。另外,應區分該分公司收入來源是否歸屬於泰國之稅務管轄範圍,因為有些收入可能被稅務局視為外國總公司於泰國產生之所得而需課稅。
分公司之存續期間自公司設立起沒有期限。分公司註銷也不需要正式清算程序,因為分公司不是泰國法律規定下之私營有限公司或公眾有限公司。
3.5 外企代表處
外商企業可以在泰國設立代表處,從事有限的非營利活動。這些活動僅限於:
• 為總部或附屬公司在當地尋找貨物或服務資源;
• 檢查並確認總部或附屬公司所採購貨物之品質和數量;
• 就有關總部或附屬公司直接出售給當地經銷商或消費者之產品提供相關意見;
• 宣傳其總部或附屬公司之新產品和新服務;
• 向總部或附屬公司報告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商業活。
代表處不得從事接受採購訂單、訂立銷售訂單、或與個人或法人洽談業務等事項。
代表處的所有支出必須由總公司承擔。有關分公司之最低資本額規定同樣適用於代表處。代表處不需要向商務部申請外商營業執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即可開展上述活動。
3.6 合營企業
一般來說,非法人資格的合營企業是由一個法人與一個或多個自然人及/或法人簽署協議所共同經營並分享經營利潤的實體。非法人資格的合營企業不屬於民商法所定義的法律主體。但是,根據泰國稅法規定,合營企業屬於獨立的納稅主體,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印花稅和特殊營業稅。
3.7 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公司或政府組成,致力於實現特定目標。合作企業中各方的責任由合作企業合約中所規定。因此,合作企業中各方在各自的經營中保持獨立,對任何另外一方與合作企業無關的商業操作沒有控制權。
3.8 代理商
代理商協議用於一方指定另一方或自然人作為其代理商。常見的代理商協定包括建設代理協議、銷售代理協議和配售代理協議。代理協議應明確代理期限、是否為獨家代理、費用和佣金如何計算以及協議如何終止。
3.9 經銷商
經銷協定是通路合作合辦之間的協定,協定規定了雙方的責任。經銷協定通常在製造商或供應商及通路商之間簽署。但有些情況下可能涉及兩個通路商或一個通路商及其他通路商。
第4章 外商經營企業法
根據泰國《外商經營企業法》(1999),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股東持股過半的公司,除非事先取得主管部門的批准,否則不得從事特定種類的經營活動。
經由特許經營許可在泰國經營的外國公司,或受某些條約利益保護的公司(例如自由貿易協定或泰國與美國簽訂的友好經貿合作關係條約等)可能被允許參與特定《外商企業經營法》中所限制的商業活動。
泰國《外商經營企業法》所指的外國投資者(Foreigner)為:
• 國籍不是泰國的自然人;
• 未在泰國註冊的法人實體;
• 具有以下屬性之已在泰國註冊的法人:
- 該法人至少有一半資本由國籍不是泰國的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或未在泰國註冊的法人持有;
- 該法人資本總額中至少有一半由國籍不是泰國的自然人或未在泰國註冊的法人投資;
- 該法人是有限合夥企業或已註冊的普通合夥企業,其管理合夥人或總經理不是擁有泰國國籍的自然人;
- 該法人在泰國註冊,至少一半資本由前面三項條款所述的人員持有,或者該法人由前面三項條款所述的人員構成,資本總額中至少一半由前面三項條款所述的人員投入。
受限制之的業務活動分為三類,分別列在泰國《外商經營企業法》的表 1、表 2及表 3 中。
這三類業務包括:
• 基於特殊原因禁止外國投資者從事的業務;
• 有關國家安全或保障的業務、影響文化藝術的業務、傳統習俗和民間手工藝以及影響自然資源或環境的業務;除非事先取得商務部的核准,否則外國投資者不得從事這些種類的經營活動(或者須與泰國投資者一起經營);
• 泰國國民對外商不具競爭力的業務領域。除非事先取得商務部商業發展廳的核准,否則外國的投資者不得從事這些種類的經營活動。如果能夠取得核准,投資者可以在泰國註冊100%外資控股企業。
第5章 投資優惠政策
5.1 投資促進法案與泰國投資委員會(BOI)
泰國投資委員會(“BOI”)由1977 年的泰國《投資促進法》授權,有權授予投資BOI 鼓勵項目的泰國及外國企業享受稅務及非稅務優惠。泰國投資委員會隸屬總理辦公室。
5.1.1 BOI優惠政策
以下歸納了根據 1977 年泰國《投資促進法》提供之稅務優惠政策:
稅務優惠政策
• 減免進口機器之進口關稅;
• 減除進口原材料或基本材料之進口關稅;
• 免除用於研發目的材料之進口關稅;
• 免除由受鼓勵項目所產生之淨利潤和股利之企業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 50%;
• 交通運輸費、水電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雙倍扣除;
• 設備安裝和施工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加計 25%扣除;
• 進料加工原材料免除進口
非稅務優惠政策
• 允許引入外籍人員進行投資可行性研究;
• 允許引入國外技術人員和專家進行受鼓勵專案之工作;
• 允許擁有土地;
• 允許將外幣攜帶或匯付到海外
• 允許特定行業可以由 100%外資控股
另外泰國投資委員會還會根據每個投資項目之特性提供額外之獎勵措施。
5.1.2 BOI項目
申請者需向泰國投資委員會提出申請,證明該項目對泰國發展具重要影響,則可能會獲得審核通過。BOI 獎勵項目有八大類,列示如下:
• 農業及農產品
• 礦產、陶瓷和基礎金屬
• 輕工業
• 金屬產品、機器及交通設備
• 電子產品和電器
• 化工業、造紙業和塑膠行業
• 服務業和公用事業
• 技術和創新發展
BOI獎勵只適用泰國成立的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或公眾有限公司),其餘之企業組織形式無法適用。
BOI獎勵係按項目進行審核,因此,公司可以有多個 BOI 核准的項目,進行不同的投資。公司獲得多個項目的核准可能表示該公司同時對不止一種類型的 BOI 促進類項目的投資,也可能顯示該公司在不同時期對相同類型的推廣項目進行的多項投資。
5.2 泰國工業園區管理局法案
泰國工業園區管理局(IEAT)是在1972 年成立,隸屬於工業部的政府機構,負責通過設立工業園區,以促進工業發展及控制工業污染。工業園區也可能與私營開發商合資設立。工業園區根據行業性質不同分為以下二種:
• 普通工業園區(General Industrial Zone, GIZ),用於經營工業和服務專案,或者其他與工業及服務業務相關的其他活動;
• IETA 免稅區,用於經營工業及商業專案,或者其他與工業及商業業務相關的其他活動,以促進經濟發展、國家穩定、公眾利益、環境管理,或者泰國工業園區管理局委員會所明確的其它目的。根據相應的法律,運入 IEAT 免稅區內的材料可享受額外的稅費優惠。
業主在普通工業園區或 IEAT 免稅區投資項目經營業務,可以無需申請 BOI 而享受以下的特定優惠政策:
• 在普通工業園區的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 允許在工業園區內擁有土地;
- 允許引進外籍技術人員以及其配偶子女;
- 允許向國外匯款
• IEAT 免稅區的投資者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 允許擁有土地;
- 允許引進外籍技術人員以及其配偶子女;
- 允許向國外匯款
5.3 石油法
在泰國從事石油和天然氣探勘和生產(E&P)業務的公司係由能源部下屬的礦物燃料部(DMF) 負責管理和監管。要經營 E&P 業務,E&P 實體必須獲得DMF 的石油特許權。E&P 公司不受《外商經營企業法》規範,因此可以由外國個人或公司完全擁有,無需向商務部申請外商營業執照。
第6章 外匯管制
6.1 銀行與金融機制
泰國的貨幣管制受“外匯管制法”(1942)和財政部行政函令第 13 條(1954)管制。財政部授權泰國銀行(Bank of Thailand)管理外匯交易。
外匯交易通常都受到監管,並需要泰國銀行的許可。外匯交易通常都可以經由商業銀行或其他授權機構進行。任何其他不經由商業銀行或其他授權機構進行的交易都需要泰國銀行按每筆交易進行批准。
6.2 外匯法規
6.2.1 外國貨幣
對於能帶入泰國的外匯數量沒有受到控制或限制。但是,居住在泰國的自然人或泰國本地之法人在經由已授權的銀行或自然人收到外匯後,必須在收到之日起 360 天內將這些外匯兌換為泰銖或存入外匯帳戶。
暫時在泰國停留不超過三個月之外國人、外國使館和國際組織不受上述條例限制。
6.2.2 本國貨幣
對於能帶入泰國的泰國貨幣的數量沒有限制。
赴越南、中國雲南省和其他周邊國家旅行的人員,最多可允許攜帶兩百萬泰銖出境。攜帶超過四十五萬泰銖之出境人員必須在離境前向泰國海關申報。對於上述以外其他國家/地區,免申報上限為五萬泰銖。
6.3 銀行賬戶
6.3.1 泰國居民外匯賬戶
允許泰國居民(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在泰國授權銀行之外幣帳戶中存入和提取外幣。設立外幣帳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 該帳戶的資金來源於海外或從曼谷國際銀行設施借入之外幣;
• 必須有證據證明以外幣支付給海外人士、銀行、泰國進出口銀行或泰國工業金融公司之義務,並且存款不得超過擬支付金額;
• 每天存入之外幣金額不得超過一萬美元;
• 經由適當佐證,可以向帳戶存入外幣或在獲授權銀行兌換為泰銖,以及;
• 無論是自然人與法人,所有外匯帳戶中每天之餘額不得超過五百萬美元。
6.3.2 非泰國居民外匯賬戶
非泰國居民可以在已授權之泰國銀行開立並持有外匯帳戶。存入這些帳戶的存款必須來自國外。這些帳戶對餘額轉存沒有限制。
6.3.3 非泰國居民泰幣賬戶
非泰國居民可以在已授權的泰國銀行擁有泰國貨幣帳戶。該帳戶可以自由存入以下交易資金:
• 出售來自海外資產之外幣所得收益,或出售來自泰國非居民外幣帳戶之外幣所得收益;
• 其他非居民的泰銖帳戶轉帳匯入,以及;
• 泰國居民對非居民之支付義務。取款或轉帳金額不受限制。
6.4 泰國居民向離岸人員支付款項
向泰國之授權銀行出具證明文件後,可向非居民匯款,包括服務費、利息、股息、利潤或特許權使用費等。
第7章 外籍人士購買泰國房產
除特例外,一般泰國法律禁止外籍人士持有土地。外籍人士有權持有土地上之建物,例如大樓、房屋或公寓。
凡需在泰國持有土地的外籍人士,必須取得泰國內政部的特別核准。享受 BOI 鼓勵政策的企業,若需持有土地,則應當獲得投資委員會之核准。如果該企業決定中止或轉讓其業務,則必須出售其土地。
如果外籍人士獲准購買土地,則使用土地時必須嚴格遵守其在申請書中所聲明之用途。
第8章 智慧財產權
8.1 商標
商標受到《商標法》(1991)和其他行政法規保護。商標註冊可以由商標所有者本人或經由代理人完成。註冊申請必須經由正式申請書提出,申請書上應有所有者或代理人的簽名。如果申請經核准,註冊資訊將公告在商標通報上。公告後如果無人反對,商標即註冊成功,商標所有者可享有商標專用權,將註冊的商標用於在註冊時允許經營的各類產品。自申請之日起,註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延期次數不限,每次可延長十年。延長註冊商標有效期必須在到期日期之前的九十天內提出申請。
經由泰國《商標法》可保護服務標章、服務名稱、集體標誌、認證標誌和商品名稱等。
8.2 專利權
根據泰國《專利法》(1979),發明專利之有效期限為二十年,設計專利之有效期限則為十年。
根據《專利法》,小型專利也會受到六年的保護,可延期兩次,每次兩年。
以下各項無法在泰國獲得專利權:
• 天然微生物及其成分、動物、植物或動植物萃取物;
• 科學或數學原理和理論;
• 電腦程式;
• 對於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或者治療方法;
• 違反公共秩序、人類道德、健康或幸福的發明。
8.3 版權
版權受泰國《版權法》(1994)保護。根據該法保護的創造性作品包括文學作品(包括電腦程式)、戲劇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視聽材料、電影、錄音、聲像廣播,或者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的所有其他各種形式的作品。版權保護不得延伸到日常新聞、憲法和法律,規章制度,法院判決或裁決、思想、程式、流程、系統、使用方法、操作、概念、原則、發現、科學或數學理論。
版權的保護期涵蓋創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辭世之日後的五十年。如果創作者是法人或使用筆名,則保護期是自創作完畢之日或首次公開發佈起的五十年。對於攝影作品、視聽作品、電影作品、錄音或音訊和視頻廣播作品,版權保護自創作之日起五十年或首次出版日起五十年。
在應用藝術作品中版權保護期為自創作之日起二十五年或自第一次出版日起二十五年。泰國是《伯恩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公約》的成員。因此,可以在泰國強制行使已在其他伯恩公約簽約國註冊的特定版權。
8.4 商業秘密
在泰國,商業秘密受《商業秘密法》(2002) 保護。以下資訊應定為商業秘密,並受到該法律的保護:
• 不為眾人所知,或通常只提供給相關群體或個人的商業資訊;
• 由於處於機密狀態下而有商業價值的商業資訊;
• 合法控制者通過合理措施加以保密的商業資訊。
“商業資訊”是指任何表達陳述、事實或其他資訊的媒介,不論其方法和形式如何,並應包括公式、模式、彙編或彙編作品、程式、方法、技術或過程。
獲取商業秘密保護不需要註冊,只要認定此類商業資訊具有機密性,就一直受到該法案保護。
第9章 僱用規定
9.1 工作規章
泰國《勞動保護法》(1998) 規定有關雇主與雇員之間的條款,包括全職雇員、兼職雇員、季節性雇員、臨時性雇員和合約性雇員。
雇員人數十名以上之雇主必須用泰語制定書面工作規章。工作規章必須包括這些內容:
• 工作日期,標準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 假期與休假規定• 超時工作與假期加班
• 工資、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假期超時加班工資的支付日期和地點
• 休假與休假規定
• 紀律和紀律處分
• 投訴
• 解雇、遣散費、特殊遣散費
雇主必須將工作規則分發並張貼在工作場所的顯眼位置。
9.2 國定假日與休假
《勞動保護法》規定所有雇員,包括全職雇員、兼職雇員、季節性雇員、臨時性雇員和合約性雇員,都有權享受週末休假和傳統帶薪休假。另外還有規定帶薪病假、兵役(如果法律規定雇員需要服役)和具限額之帶薪產假。
9.3 遣散費
《勞動保護法》規定特定雇員與雇主在雇傭關係結束時,雇主需向雇員支付遣散費。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120 天或以上的雇員,如果於雇傭終止時未符合遣散費豁免原因,則有權領取遣散費。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遣散費的計算及支付標準如下:
工作期間 | 遣散費 |
120天-1年 | 30天工資 |
1-3年 | 90天工資 |
3-6年 | 180天工資 |
6-10年 | 240天工資 |
10年以上 | 300天工資 |
在不合理解雇的情況下,員工可能會要求賠償或恢復原本雇傭狀態。
9.4 最低工資
每日最低工資根據其工作地點而有所不同。泰國政府規定雇主每日須支付之最低工資為 300 到310泰銖。每日最低工資標準會隨政府的規定而隨時更新。
9.5 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障法》(1990),政府、雇員和雇主必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社會保障基金。
該基金向受保工人提供傷害或疾病、殘疾、生育、死亡、兒童福利和養老金等方面的補償。雇主和雇員每月的提撥額相當於雇員每月工資的 5%,每方每月最高提撥額為 750 泰銖。
9.6 補償法
根據《補償法》(1994),任何至少有一名雇員的雇主都必須提撥至工人賠償基金(Workmen’s Compensation Fund)。提撥金額取決於該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類型,根據業務風險的不同,提撥金額為員工年薪的0.2%至1%。
第10章 工作許可證
《外籍人員就業法》(2008)和《外籍人員工作緊急法令》(2017)提供了工作的廣泛定義,包括“經由運用自身勞動力或知識執行專項業務或從事工作,無論是否有工資或任何利益作為對價存在”。
《外籍人員就業法》(2008)中列示了只能由泰籍員工擔任的職位,外籍人員若申請這些職位之工作許可證將不被許可。其他非保留職位,工作證的申請要求如下:
• 除少數特例之外,法律規定所有在泰國工作的非泰籍雇員必須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證;
• 每張工作許可證只能用於其所申請的特定行業、雇主以及地點;上述限定的任何變動都需要在工作許可證手冊上進行更新;如果雇主發生變更,需要申請新的工作許可 證;
• 如果外籍人員在享有泰國投資委員會(BOI)優惠的公司工作,或者享有特定法律(如《石油法》(1971))保護,則其取得的工作許可證在相關入境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持續有效。同樣,在代表處或者區域辦事處工作的外籍人員也能夠從工商登記處獲取工作許可證;
• 在享有泰國投資委員會(BOI)優惠的公司工作或者享有上述特定法律保護的外籍人員,可以在進入泰國之後立即開始工作,但是應於入境泰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工作許可證;
• 如果外籍雇員自雇傭起始日後改換工作地點或者離職,雇主必須正式通知原簽發工作許可證相關政府部門;
• 來自與泰國簽訂特別公約的國家/地區的人士,包括在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工作的人員等,到泰國工作可以不必取得工作許可證。
外籍人員在沒有特定工作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泰國工作,或在工作許可證規定以外的職業或地點工作屬於刑事犯罪。
第11章 外籍人員入境規定
入境泰國的外國人應遵守《移民法》(1979)。
11.1 簽證類別
入境泰國有各種類型的簽證,外籍人員可以持以下類別的簽證入境:
11.1.1 過境簽證
過境簽證是簽發給以下原因進入泰國的申請者:
• 在泰國過境、前往目的地或返回其本國;
• 參加體育活動;
• 作為特定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員或者工作人員來到泰國的港口、車站或其他地點。
該類申請者通常允許入境三十天,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但是延期通常不超過三十天。
11.1.2 旅遊簽證
獲得泰國皇家大使館或者領事館簽證的外籍人員,最初可獲得三十天或者六十天的停留期。泰國免旅遊簽證國家/地區(或與泰國簽訂雙邊協定免簽的國家/地區)的公民最多可以停留三十天。來自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士持旅遊簽證最多能在泰國停留六十天。入境事務處可以給予三十天的延長期。
11.1.3 非移民簽證
來泰國工作或就職的外籍人員必須向泰國皇家大使館或者領事館申請非移民簽證。陪同他們進入泰國的配偶和家屬必須取得相同類型的簽證。這種簽證的首次停留期通常為九十天,但是可以延長至一年,並可以在下一年度續簽。根據政府核准的特殊計畫,可以提供更長的簽證延期。
持有這種簽證的外籍人員如果計畫在泰國從事商業活動(有償或自願)、學習、執行外交和領事服務,或者以其他官方身份行事,可以申請工作許可證。
11.1.4 移民簽證
希望移民泰國的人士可以申請居留證。但是,申請移民資格的條件特別嚴格,並且依內政部規定的每個國家/地區每年移民指標以及其他條件等因素,可能會更新。
11.2 90天報道政策
外國人在泰國停留每滿九十天必須向移民局提交停留通知。在滿九十天前十五天或滿九十天後七天之內必須提交停留通知。
第12章 會計及審計
12.1 報告要求
《會計法》(2000)規定了財務報表必須包含之財務資訊,以及與財務資訊相關之會計記錄之保存。商務部商業發展廳有權發佈規章來規定企業必須妥善保管的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訊。會計師聯合會(FAP)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頒佈了《泰國公開公司財務報告準則》及《非公開公司會計準則》。
12.2 財務報表及審計要求
財務報告都必須經過審計,並取得泰國註冊會計師之審計意見。但根據泰國法律登記的註冊合夥企業,其財務報表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條件是其股本、資產或收入,其中任何一項或全部加總不超過法令規章中規定之金額。公開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需於每季進行核閱,而私人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則需要每年進行審計。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必須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日期後一百五十天內向稅務局連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書一起申報。
第13章 稅務
13.1 個人所得稅
13.1.1 稅務居民
在一個課稅年度(日曆年)內在泰國停留總時間超過一百八十天的個人被視為稅法定義之泰國稅務居民。
13.1.2 納稅義務人
除非根據雙重課稅協定的規定獲得豁免,否則無論收入所得是否在泰國境內支付,只要是從泰國境內受雇或開展業務獲得應稅收入之居民或非居民,均須繳納泰國個人所得稅。
雇主必須從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其他福利中辦理扣繳。
13.1.3 應稅收入
泰國對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於泰國產生之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務居民來自國外之所得,若該所得於發生年度匯入泰國,亦屬應稅所得之範圍。
非稅務居民之應稅所得僅限於泰國境內受雇、持有資產或在泰國經營業務而產生之所得,無論這些所得是在泰國境內或境外支付,皆屬應稅所得之範圍。
應稅所得包括來自泰國受雇的貨幣和非貨幣收益。這方面不考慮收款人是否為稅務居民、付款的地區,以及聘雇是永久性或臨時性。
此外,稅務居民或非稅務居民之個人收到的以下類別所得須繳納泰國所得稅:
• 從事自由職業,比如法律、醫學、工程、建築、會計或美術
• 合約工作,承包商提供工具之外的基本材料
• 商業、農業、工業、運輸或任何其他活動
不論不動產收款人的居留身份如何,位於泰國的不動產收益均屬應稅所得範圍。個人稅務居民之泰國境外不動產所得,若所得款項於發生年度在泰國境內收付或匯入泰國,亦屬應稅所得。
如果個人在泰國銀行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低於每年二萬泰銖,利息所得可以免繳所得稅。此外,五十五歲或五十五歲以上的個人,若於任一家泰國銀行辦理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所獲得的利息總額不超過三萬泰銖,利息收入免繳所得稅。
一般而言,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個人從泰國當地來源獲得的其他利息收入屬應稅範圍,通常以15%的扣繳稅形式徵收,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以分離課稅形式繳納,或併入個人年度所得中申報。
13.1.4 資本利得
泰國沒有單獨的資本利得稅制。大多數類型的資本利得都是作為一般應稅所得列計。但是,經由經紀商出售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出售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免繳個人所得稅。
居民從泰國境外收到之資本利得,其應稅所得額範圍以該收入年度匯入泰國之金額為限。
13.1.5 扣繳稅
應納稅所得額包括就業所得,無論是薪水、工資、出差補助、獎金、賞金、養老金、房屋租金津貼、雇主提供之免租金住宅的貨幣價值、雇主有義務支付予雇員之費用,或因雇用服務而產生的任何金錢、財產或利益。
就業收入所得於支付時辦理扣繳。如果就業收入在全年累計收受,扣繳稅依納稅人全年獲得之所得總額扣除,然後根據總所得除以所得累計收付次數逐次代扣。
雇主負責向雇員支付薪金和其他福利,並在支付次月的七天內將稅款繳納至稅局。
13.1.6 豁免
根據《稅法》第 42 條,特定的所得類別不在應稅所得範圍之內。這些所得包括:
• 符合規定條件和限額內的泰國各商業銀行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息
• 商務旅行費用核銷
• 出售資產增益,該資產於購入時不以交易或營利為持有意圖
• 贍養費
• 教育獎學金
• 因終止雇傭合約而產生之的遣散費,不超過最近三百天工作期間的薪酬或工資,最高金額不超過三十萬泰銖。
• 按照公積金條例規定,在因終止雇用而因死亡、喪失勞動能力或達到退休年齡而依管理公積金法案從公積金中獲得的資金或任何其他利益。
13.1.7 扣除類
泰國稅法對不同類型的應稅所得採用不同的扣除額標準。有些所得類別適合採用標準扣除額,而對於其他所得類別可扣除額為獲得所得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
對於就業所得的標準扣除額為50%(每年最高100,000泰銖),可以視作費用抵扣。在特定情況下,個人納稅人還能享受人壽保險金、抵押貸款利息、慈善捐贈和認可的公積金等專案的稅務扣除額。
對於從合約工作或商務與商業等領域獲得的所得,允許 40%到 60%的標準扣除額。
從醫療行業獲得的所得允許 60%的標準扣除額。所有其他自由職業獲得的所得允許對應稅收入使用 30%的標準扣除額。在所有情況下,納稅人都可以選擇按實際成本和費用進行扣除。
對於房地產產生之所得,個人可以扣除能證明在期間內產生的實際成本和費用。也允許採用標準扣除額代替實際成本和費用。根據財產的類型不同,標準扣除額的範圍在總所得的 10%到 30%之間。
13.1.8 個人免稅額和退稅
泰國稅法對個人免稅額的規定如下:
免稅項 | 泰銖 |
納稅義務人 | 60,000 |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 | 60,000 |
年齡在25歲以下,切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或受父母照顧的法定或領養子女(最多三名子女) | 30,000/人 |
父母贍養免稅額 | 30,000/人 |
其他免稅項包括人壽保險費、公積金繳納、住宅貸款利息和慈善捐贈。 如果納稅人在泰國居住的時間少於一百八十天,將不享受配偶和子女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有權享有父母贍養免稅額,父母各三萬泰銖,其中父母需滿足以下條件:
• 年滿六十歲
• 年收入少於三萬泰銖
• 根據《稅法》函令規定的條件,由納稅人照顧
13.1.9 稅率
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如下:
應稅所得淨額(泰銖) | 累進稅率(%) |
1到150,000 | 0 |
150,001到300,000 | 5 |
300,001到500,000 | 10 |
500,001到750,000 | 15 |
750,001到1,000,000 | 20 |
1,000,001到2,000,000 | 25 |
2,000,001到4,000,000 | 30 |
4,000,000及以上 | 35 |
13.2 遺產稅
《遺產稅法》(2015)規定對繼承特定財產價值超過一億泰銖的繼承人徵收遺產稅。
13.2.1 納稅義務人
繼承特定財產的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包括:
• 具有泰國國籍之人,包括根據泰國法律註冊或成立的法人、泰籍股東持股過半且有權繼承之法人,以及經營權由泰籍人士持有過半之法人
• 根據移民法擁有泰國居留權的非泰國國民
• 經由繼承獲得位於泰國的財產的非泰國國民
以下繼承人免徵遺產稅,包括:
• 繼承死者財產的合法配偶
• 遺產繼承人意圖用於宗教、教育或公共事業的財產
• 為宗教、教育或公共事業而成立的法律實體或政府組織
• 泰國根據聯合國或國際法或條約與之達成協議的個人或國際組織
13.2.2 應稅範圍之資產
繼承以下之資產需繳納遺產稅:
• 不動產
• 證券交易法定義的證券
• 銀行存款和其他形式的資金
• 合法登記之車輛
• 皇室法令規定的其他金融資產
13.2.3 應納稅額
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從被繼承人所獲取之應稅資產享有一億泰銖的免稅額。收受之財產總價值(扣除任何已收資產的負債)超過此免稅額應繳納遺產稅。
稅率
遺產稅的適用稅率為 10%,但如果受遺贈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繼承人,則稅率降低至5%。
13.3 贈與稅
《稅法修正案》(第 40 號)(2015)頒佈了一項法律,將贈與從 2016 年 2 月 1 日起納入個人所得稅課稅範圍。
收受贈與物為動產之受贈人,依該贈與物之市場價值課徵所得稅。
若為不動產之贈與,該贈與行為視同為贈與人之所得,並需依贈與資產評估價值計算並繳納所得稅。
納稅人,無論是動產之受贈人或不動產之贈與人,都可以從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中選擇降低稅率。以下是根據《稅法修正案》可以為特定贈與選擇的適用稅率彙總:
贈與物類別 | 稅務年度可豁免額 | 非豁免額利率 |
子女(不包括收養子 女)自父母無償取得之不動產 | 2千萬泰銖 | 5% |
自直系親屬及配偶取得之受贈所得 | 2千萬泰銖 | 5% |
自直系親屬及配偶以外的對象取得之受贈所得 | 1千萬泰銖 | 5% |
依法將受贈資產捐贈予符合相關條件的宗教、教育或公共事業個人或人 | 按照行政函令規定 | 5% |
13.4 企業所得稅
13.4.1 納稅義務人
公司成立地點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身份的判斷標準。但是,是否為泰國註冊之企業並不直接影響其在泰國的納稅義務。
根據泰國法律註冊或根據外國法律註冊並在泰國經營業務的所有公司,包括其他形式的法人實體,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泰國法律註冊的公司其所有所得均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外國法律註冊並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公司將依其在泰國的業務活動產生之淨利潤徵稅。
“在泰國經營業務”包括任何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在泰國境內從工作合約中獲取之所得,而不管該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是否設有常設分支機搆,或其辦事處是否位於國外。例如,如果根據外國法律登記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在泰國有一名雇員、代表、代理人或中間人以經營業務為目的,從而在泰國獲得收入或收益,則這樣的公司或法人夥伴關係被視為在泰國經營業務。
如果根據外國法律註冊的法人符合泰國與其他國之間的雙重課稅協定,則根據該協定的常設機構規則應該優先於泰國法律所定義的“國內”。
13.4.2 應納稅企業
泰國的一家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一般須按其全部淨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率為20%。淨利潤的計算是係包含在一個會計期間產生的所有收入,並扣除稅法上所允許的所有費用。企業所得稅率取決於以下若干因素。
泰國稅法對公司或法人合夥關係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公司、未組成公司的合作實體、註冊合夥企業、境外註冊之企業、分公司、基金會或任何營業的協會等實體。
廣義而言,根據泰國法律成立的所有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均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些實體雖然可以分類為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但是可以明確免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包括符合規定的公共慈善機構、大使館、聯合國機構以及根據其他法律徵稅的特定行業,例如根據《石油所得稅法》徵稅的石油和天然氣行業。
13.4.3 應稅所得額
所得稅係基於稅捐稽徵目的對所得淨額計收。確定稅務所得額的起點是會計所得,根據泰國法律,該會計所得必須由獨立會計師進行審計,並計算納稅年度所產生或因業務產生的所有收入,並扣除所有允許扣除的費用。收入和支出的計算是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即使納稅年度中產生的所有收入(即使未收到)都將作為納稅年度的收入計入,與此收入相關的所有支出(即使未支付)也包括為納稅年度的費用。然後進行特定的稅務調整以決定該期間的應稅所得。
來自國外的收入
根據泰國法律登記的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有義務對所有境外所得列入應稅計算泰國企業所得稅。企業的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通常可列計於泰國應納稅額之抵扣項。
股利收入
公司或法人合夥企業收到之股利屬應稅所得。但是,如果股利收款人所持股份在股利分配前已持有至少三個月,此後繼續持有的時間也不短於三個月,則可適用下列規定:
• 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其他泰國上市公司、非公開或公開公司和共同基金收到之所有股利免徵所得稅;
• 根據泰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非上市公司,從另一個泰國企業得到的任何股利或利潤份額都不需要計入收入,前提是該公司持有上述泰國企業至少 25% 的有表決權股份,而且沒有與上述泰國企業發生交叉持股的情況;
• 根據泰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非上市公司如果不符合上一段所述的條件,則必須從其他泰國企業、共同基金或金融機構收到的股利或利潤份額的一半計入應稅收入;以及
• 如果泰國法人股東擁有外國實體至少25% 的有表決權股份,該外國實體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率至少為15%,同時泰國股東之股份在股利分配前已持有至少六個月,則泰國法人股東從外國投資收到的股利可能被視為免稅。
利息收入
泰國稅法中沒有關於利息收入的正式定義。但是,以下應稅收入分類為利息收入的定義提供了參考:
“無論是否存在擔保,國債、存款、債券、票據、貸款利息、利息淨額(扣除根據石油所得稅法代扣稅金後剩餘部分),或者贖回價格與法人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法人發行(以低於其贖回價格的首發價格發行)的票據或金融工具的售價之間的差額,包括性質類似於利息的收入,經由提供貸款或因為各種債務(無論有沒有擔保)而得到的收益或報酬。”
一般來說,因為在泰國經營業務而借入的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支出可認列為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包括以資助股份收購和支付股利為目的的借款。費用可以在發生的一年內扣除,也可以資本化(從稅務的角度而言),視利息費用的性質而定,而不會根據債務占股本的比例而對利息能否扣除進行限制。
13.4.4 資本利得
無論收益能否收到,所有已實現的收益都被定義為所得。泰國不對公司資本利得另行徵稅。無論當初獲取資產的目的如何,經由處置資產帶來的收益被視為應稅所得,需繳納所得稅。
13.4.5 可抵減項目
一般而言,在泰國境內獲取利潤或經營業務而產生的支出都能扣除。因此,一般業務支出、 符合規定的壞帳損失和折舊費用(折舊率在5%至100%之間,取決於折舊資產的性質),都可以作為可抵減項目。
已發生的可抵減費用在其預付或發生的會計年度扣除,並且必須認列於財務報表中。部分支出屬企業所得稅不可抵減項目。此類支出包括儲備金、減損準備(除一些例外情況)、私人開支、企業所得稅、罰金、罰款、向慈善機構捐贈超過淨利潤 2%的部分,以及超出規定限額的招待費。因為未及時繳納所得稅而產生之滯納金和罰金不能在所得稅計算中抵扣。
未專用於泰國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總公司支出,不能列為泰國分公司的業務支出扣除。與總部有關的支出(例如辦公室租金、公用事業費和文具費)不得在繳稅時計入泰國分公司的扣除額,當總公司的部分支出轉撥由泰國分公司承擔時會造成辨視困難。要向稅務局申請這部分支出進行抵扣,需要總部出具經會計師查核之資訊,以核實向泰國分公司收取的總部間接費用符合泰國的法律,這在實務中可能具有挑戰性。
13.4.6 稅務虧損
納稅人的稅務虧損可在未來五個會計期間抵扣,稅務虧損不能用於以前年度所得稅納稅抵扣。
13.4.7 稅率
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為 20%。中小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中小企業被定義為一個法定公司或合夥企業,其會計期末的實收資本不超過500 萬泰銖,其商品銷售收入和服務收入不超過3 千萬泰銖。優惠稅率如下:
淨利潤(泰銖) | 所得稅稅率 |
0-300,000 | 免稅 |
300,001-3,000,000 | 15% |
超過3,000,000 | 20% |
匯往國外的利潤,無論是經由股利還是其他分配方式,一般要繳納 10%之扣繳稅。
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外國法人公司必須在扣除開支前對其總收入納稅。如果該法人企業從事客運服務,則其在泰國收取的票款適用的稅率為 3%。如果從事貨運業務,則對其在泰國收取的運費或在別處針對從泰國運出的商品收取的運費採用 3%稅率徵收。
13.4.8 納稅申報
所有法人企業都必須申報企業所得稅申報書。泰國施行稅賦自主申報制度。
企業所得稅每年分兩期支付,並且於繳交申報書時必須繳納稅款:
• 半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書必須在會計年度上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申報;
• 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書(一併檢附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150 天內申報;
• 所有上市公司、銀行、融資公司、證券公司、信貸公司以及獲得稅務局核准經會計師進行財報審計的公司都必須根據實際收入繳納半年度企業所得稅。其他類型的公司需要估計年度淨利潤並據此計算出稅金,按此估計值一半納稅;以及
• 對於半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所繳納的稅額以及納稅人預繳稅款,在計算年度所得稅時可以抵繳年度所得稅。
泰國稅務局會檢查所得稅申報書及其檢附之經審計之帳列數是否合理。稅務局可能會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作為抵扣專案或其他事宜的處理依據。稅務局可酌情選擇企業進行深入調查或審計。
外國公司依法於泰國設立之營運個體,以及外國公司之泰國分公司,所要遵守的稅務申報要求都與一般泰國公司相同。
納稅義務人的所得稅申報書通常在兩年後封存,但稅務局得視情況可延長至五年。如果企業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局可以在十年內對該公司未申報年度之稅務申報進行調查。
13.5 扣繳稅
13.5.1 國內扣繳稅
納稅義務人支付下列各類所得予泰國境內個人或法人者,應於給付時依以下稅率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
所得 | 扣繳稅率 | 註 |
薪金、工資和相關福利 | 5%-35% | 1 |
利息收入: 支付予個人 支付予公司 | 15% 1%或10% | 2 5 |
股利收入: 支付給個人 支付給公司 | 5%-35% 3% | 1 |
租用或出租物業 | 5%或10% | 5 · 6 |
專業服務費 | 3%或10% | 5 · 6 |
僱傭工作 | 3%或5% | 4 · 6 |
運輸 | 1% | |
提供服務 | 3% | 8 |
非人壽保險費 | 1% | |
與政府機構簽訂的合約 | 1% | |
競賽獎金 | 5% | |
公眾藝人 | 5%-35% | 7 |
廣告費 | 2% | |
水生動物或相關產品 | 2% | |
銷售促銷活動中的獎品、折扣或其他優惠 | 3% | 6 |
橡膠、木薯、黃麻、玉米、甘蔗、咖啡豆、油棕種子和部分米製品 | 0.75% |
參考文獻:M.R(No.144)第 50 節以及 Taw Paw 4/2528
1. 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的級距進行扣減。
2. 個人於支付利息時得不設算利息。以下情況毋需扣繳:
(a) 存入泰國銀行的存款利息,每年利息總額不超過 30,000 泰銖。
(b) 泰國銀行的定期存款利息,存款期限大於一年,利息總額不超過每年 30,000泰銖。
3. 除(a)或(b)項豁免情況以外,向居民及非居民派發的股利適用 10%的扣繳稅。
(a) 在泰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自其他泰國上市公司、非公開或公開公司和共同基金收到的所有股利免徵所得稅;前提是該股票至少在股利分配前已持有三個月以上,並在支付股利後持有三個月以上。
(b) 根據泰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非上市公司,從另一個泰國企業得到的任何股利或利潤份額都不需要計入收入,前提是該公司持有上述泰國企業至少 25% 的有表決權股份,而且沒有與上述泰國企業發生交叉持股的情況;同時股利派發前已持有該股份三個月以上, 並在股利派發後繼續持有三個月以上。
4. 在泰國無分公司之外國公司於泰國境內透過其他常設機構提供勞務所產生之收入適用扣繳稅率3%或5%。根據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若屬在泰國工作的合約的締約方,負責為分包商或其他應稅所得人之所得辦理扣繳。
5. 從事營利業務的基金會或協會,但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第 47(7)(b)條指定的基金會或協會除外,在收款時適用10%之扣繳。
6. 扣繳稅僅適用於由法人公司或合夥企業支付的款項。
7. 如果公共演藝人員居住在國外,則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之級距進行扣除。
8. 因提供服務而產生的設算所得,但不包括公共交通、酒店、餐飲服務和人壽保險費。
應稅所得之支付人負有納稅義務,在納稅義務發生的次月第七日之前申報扣繳申報書並支付稅金。根據外國法律註冊並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公司,若付款予泰國登記之企業或海外受款人,亦需視所得類型負擔扣繳義務。
如果根據合約應付的款項總額少於 1,000 泰銖,則毋需扣繳。
取得國內已扣繳所得證明的公司可以於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申請抵減稅額,並可在國內已扣繳總額超過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情況下申請退稅。
13.5.2 海外匯款扣繳稅
納稅義務人支付下列各類所得予海外個人或公司者,應於給付時依以下稅率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
所得 | 扣繳稅率 |
股利收入 | 10% |
利息收入 | 15% |
權利金 | 15% |
出售泰國股票資本利得 | 15% |
管理費用、技術費用及其他收入 | 0%或15% |
13.6 雙重課稅協定
13.6.1 雙重課稅抵減
根據雙重課稅協定(DTA)與所得來源國的相關條款,公司可以將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列於雙邊或單邊的所得稅扣抵,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超出應納稅額部分的所得稅抵扣額不得結轉或回沖。
為適用雙重課稅協定抵減,法人企業必須說明其境外所得已經列入應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並於該境外已繳納稅額範圍內抵減。為適用前述抵減,企業必須提供正式收據作為已在境外納稅之證明。
在泰國經營業務的外國公司,於其設立登記國家為納稅義務人,並且其設立登記國與泰國簽訂了雙重課稅協定的情況下,若該公司在泰國設有常設機構,才會對該公司經由其所營業務產生之利潤徵稅。對於列為權利金、利息或股息之所得,請參閱下表。
雙重課稅協定
收款國(地區) | 股利(%) | 利息(%) | 權利金(%) |
亞美尼亞 | 10 | 10/15(1) | 15 |
澳大利亞 | 10 | 10/15(1) | 15 |
奧地利 | 10 | 10/15(1) | 15 |
巴林 | 10 | 10/15(1) | 15 |
孟加拉 | 10 | 10/15(1) | 15 |
比利時 | 10 | 10/15(1) | 5/15(2) |
保加利亞 | 10 | 10/15(1) | 5/15(10) |
加拿大 | 10 | 10/15(1) | 5/15(3) |
智利 | 10 | 10/15(1) | 5/15(14) |
中國 | 10 | 10/15(1) | 15 |
賽普勒斯 | 10 | 10/15(1) | 5/10/15(11) |
捷克共和國 | 10 | 10/15(1) | 5/10/15(4) |
丹麥 | 10 | 10/15(1) | 5/15(2) |
芬蘭 | 10 | 10/15(1) | 15 |
法國 | 10 | 3/10(5) | 0/5/15(6) |
德國 | 10 | 10/15(1) | 5/15(2) |
中國香港 | 10 | 10/15(1) | 5/10/15(4) |
匈牙利 | 10 | 10/15(1) | 15 |
印度 | 10 | 10/15(1) | 15 |
印尼 | 10 | 10/15(1) | 15 |
愛爾蘭 | 10 | 10/15(1) | 5/10/15(16) |
以色列 | 10 | 10/15(1) | 5/15(3) |
義大利 | 10 | 10/15(1) | 5/15(2) |
日本 | 10 | 10/15(1) | 15 |
韓國 | 10 | 10/15(1) | 5/10/15(13) |
科威特 | 10 | 10/15(1) | 15 |
老撾 | 10 | 10/15(1) | 15 |
盧森堡 | 10 | 10/15(1) | 15 |
馬來西亞 | 10 | 10/15(1) | 15 |
毛里求斯 | 10 | 10/15(1) | 5/15(10) |
尼泊爾 | 10 | 10/15(1) | 15 |
荷蘭 | 10 | 10/15(1) | 5/15(2) |
紐西蘭 | 10 | 10/15(1) | 10/15(7) |
挪威 | 10 | 10/15(1) | 5/10/15(12) |
阿曼 | 10 | 10/15(1) | 15 |
巴基斯坦 | 10 | 10/15(1) | 10/15(6) |
菲律賓 | 10 | 10/15(1) | 15 |
波蘭 | 10 | 10/15(1) | 0/5/15(6) |
羅馬尼亞 | 10 | 10/15(1) | 15 |
俄羅斯 | 10 | 10/15(1) | 15 |
塞席爾 | 10 | 10/15(1) | 15 |
新加坡 | 10 | 10/15(1) | 15 |
斯洛維尼亞 | 10 | 10/15(1) | 10/15(7) |
南非 | 10 | 10/15(1) | 15 |
西班牙 | 10 | 10/15(1) | 5/8/15(8) |
斯里蘭卡 | 10 | 10/15(1) | 15 |
瑞典 | 10 | 10/15(1) | 15 |
瑞士 | 10 | 10/15(1) | 5/10/15(4) |
塔吉克斯坦 | 10 | 10 | 5/10 |
土耳其 | 10 | 10/15(1) | 15 |
烏克蘭 | 10 | 10/15(1) | 15 |
阿聯酋 | 10 | 10/15(1) | 15 |
英國 | 10 | 10/15(1) | 5/15(2) |
美國 | 10 | 10/15(1) | 5/8/15(9) |
烏茲別克斯坦 | 10 | 10/15(1) | 15 |
越南 | 10 | 10/15(1) | 15 |
1. 利息收入:
- 10%適用於銀行或金融機構(包括保險公司)的收款人;
- 15%適用於其他利息支付
2.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3. 權利金:
- 5%適用於製作或複製任何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但不包括與電視有關的電影或錄影帶上的電影或錄影帶作品的版稅)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4. 權利金:
- 5%適用於轉讓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
- 10%適用於轉讓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建模方案、秘方或流程的轉讓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5. 利息收入:
- 3%適用於對撥付的四年期及以上貸款或信貸支付的利息(在公共金融機構參與下向法定團體或企業撥付),涉及設備的銷售或者工業、商業或科學場所和公共工程的勘察、安裝或供應
- 10%適用於屬於金融機構的收款人
6. 權利金:
- 零稅率適用於電影或錄影帶(支付給締約國或國有公司)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成果的版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7. 權利金:
- 10%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版權、任何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任何電影膠片或膠片或錄影帶或任何其他與電視連接使用的錄音帶、錄音帶或任何其他錄音連接無線電廣播;經由衛星或有線電視、光纖或類似技術傳輸的視頻圖像或聲音或兩者的接收或接收權、以及與電視或無線電廣播、視頻圖像或聲音或兩者相關的用途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8.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戲劇、音樂、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不包括用於廣播或電視廣播的電影膠片或膠片或錄影帶
- 8%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工業設備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费
9.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包括軟體在內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以及電影、錄影帶或其他複製方法的電影、電影作品以供廣播或電視廣播使用
- 8%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工業設備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權使用費
10.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戲劇、音樂、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不包括用於廣播或電視廣播的電影膠片或膠片或錄影帶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11.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權,包括用於廣播或電視廣播的軟體、電影膠片或磁帶
- 10%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工業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資訊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12.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
- 10%適用於工業、商業或工業設備
- 15%適用於其他權利使用費
13.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包括軟體在內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以及電影、錄音帶或其他複製方法的電影、電影作品以用於無線電或電視廣播
- 10%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配方或流程
- 1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工業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資訊
14. 權利金:
- 10%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著作的版權,或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
- 1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工業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資訊
15.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
- 10%適用於考慮管理或諮詢服務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資訊。
16. 權利金:
- 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版權,包括軟體、電影、電影或其他複製方法的電影、電視作品、用於無線電或電視廣播
- 10%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或任何專利
- 15%適用於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商標、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配方或流程,或有關工業、 商業或科學經驗的資訊
17. 股利收入:
- 5%適用於受益人擁有發放股利的實體至少 25%資本的情
- 10%適用於其他股利收入
13.7 增值稅
對泰國國內及進口的各種貨物(包括資本貨物)和服務徵收增值稅(VAT)。
目前的增值稅率為 7%,但僅適用於年銷售總額超過 180 萬泰銖的企業所提供之商品和服務。
1999 年 4 月 1 日,皇家法令將 10%的標準稅率降低到 7%,並經由定期更新該法令維持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目前為 7%。
13.8 特別營業稅(SBT)
泰國部分業務不包括在增值稅課徵範圍中,而需課徵特別營業稅。特別營業稅以收入總額之百分比計算。需要繳納特別營業稅的企業及適用稅率包括:銀行和類似企業、金融、證券和不動產信貸企業、人壽保險及不動產交易等企業。在一般的情況下,特別營業稅的稅率 3.3%, 但是人壽保險企業之特別營業稅稅率為 2.75%。
13.9 印花稅
泰國部分文件和交易須繳納印花稅。適用的稅率取決於簽署之文書類別,但一般來說,稅率範圍為合約價值的 0.1%至 1%。定額稅率範圍從每份合約 1 泰銖到 200 泰銖。
13.10 消費稅
泰國對特定當地生產的商品、進口產品、被認為對社會有害的服務,或被認為是奢侈品或服務,如汽油、汽車、香水、電池、飲料、酒類、煙草製品、撲克牌、高爾夫球場、夜總會和電訊等徵收消費稅。
商品的消費稅稅基來自於公司向消費部門提交的建議零售價(SRP)。建議零售價應按生產成本、管理成本和標準利潤計算,不含增值稅。消費稅按特定稅率,從價、從量或混合方式徵收。
13.11 房地稅
泰國公司若擁有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地上改良設施並投入商業用途者需繳納房地稅,即使該公司實際上沒有從房地產中獲得任何收入,或實際上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根據租賃合約所列租金或地方當局年度評估值之較高者為稅基課徵房地稅,稅率為12.5%。
13.12 看板稅
看板稅適用於展示名稱、商標或產品以用於廣告或提供企業資訊的任何標誌或看板上。
納稅義務人為看板的所有人,在沒有申報或者稅務局找不到看板所有人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為看板所在之建築物或者土地之承租人。
13.13 石油稅
13.13.1 石油所得稅
《石油所得稅法》(PITA)係針對油氣“探勘和生產”(E&P)業務產生之淨利潤課徵所得稅,不受泰國《稅法》之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所規範。探勘和生產企業獲取之任何非與探勘和生產相關之淨利潤,係依一般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石油所得稅稅率
石油所得稅稅率為 50
應納稅收入
石油所得稅根據應納稅所得額減去可抵扣費用後之年利潤徵收。以公司為納稅單位進行計算,而不是以油田地界作為納稅單位。
石油收入包括以下項目:
• 銷售石油的總收入
• 處分石油的收益
• 經營石油特許權轉移收益
• 與石油業務相關的資產轉讓或權利產生的總收入
• 石油業務產生的任何其他收入(例如,在儲蓄帳戶中存入金融機構的盈餘資金利息)
可抵扣費用
一般性和必要性之支出包括租賃費用、勞動力成本、服務費用、材料消耗成本和業務招待費。但是,在第一個會計期間之前發生之一般性和必要性支出被視為資本支出進行資本化,並自第一個會計期間開始將資本化費用進行稅務和會計攤銷。
資本支出可以採用石油工業常用之適當會計方法進行折舊和攤銷,但攤銷率不得超過石油所得稅法案規定的費率,即有形資產之直線攤銷率約為 20%,對於無形資產直線攤銷率為10%。
如果有後期無形鑽探成本,納稅人可以將這些無形鑽探成本視為資本支出或在實際發生或支付時費用化。
稅務虧損抵扣
稅務虧損可結轉作為以後會計期間年度利潤的抵扣,但不得超過十個會計期間。
申報義務
納稅人必須在每個會計期間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申報年度石油所得稅申報書並繳納石油所得稅。
此外,根據泰國III 計畫持有石油特許權的納稅人也有義務提交半年度所得稅申報書,並在上半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繳納其預計年度所得稅的一半。年中繳納的半年度已繳納之稅額可抵扣年度石油所得稅應納稅額。
在泰國從事油氣探勘和生產業務(E&P)的公司由隸屬能源部之礦物燃料部(DMF)負責管理和監管。為了經營探勘和生產業務,探勘和生產公司必須獲得能源部授予之石油特許權。探勘和生產公司不受《外商經營企業法》限制,因此可以由外國個人或公司完全擁有,無需向商務部申請外商營業執照。
13.13.2 權利金
受特許公司必須按月向 DMF 支付權利金,可以以現金或實物支付。權利金係根據每塊石油田在陸上和海上生產中銷售或處置的石油量計算。
對於泰國 I 計畫下的石油田,權利金費率為 12.5%。根據泰國 I 計畫在國內石油銷售中支付之權利金費用不可用於 PITA 抵扣,但可以用於年度石油所得稅應納稅抵扣。
對於泰國 III 計畫下的石油區塊,權利金費率為累進計算,範圍從 5%到 15%,依每月石油銷售或處置的數量而定。已支付之權利金費用可作為石油所得稅和特別收入所得(SRB)之抵扣。
13.13.3 特別收入所得
特別收入所得(SRB)是根據泰國 III 計畫下石油區塊年度石油利潤課徵之超額利得稅。SRB按年度依油田區塊計算。於個別油田區塊探勘鑽井每一公尺產生之年度收入超過4,800泰銖時,於年度石油所得稅加收,並得列於可抵扣之費用。
為此目的,年度石油利潤(或虧損)是本期石油收入減去石油資本支出、一般性石油支出和必要石油支出以及特殊抵減項之總和。在資本支出發生之日(即不需要遵循折舊會計準則),全部資本支出可以被視為 SRB 的可扣除支出。
以下項目應作為石油收入列計特別收入所得:
• 銷售石油的總收入
• 處置石油的價值
• 作為實物稅支付的石油價值
• 轉讓石油業務相關財產或權利產生的總收入
特別收入所得稅率
SRB 稅率係依據稅務級距計算,依每米井深年收入的複雜公式計算,該區塊累積成本以及探勘區塊的地質常數上限為 75%。
特殊抵減項
特殊抵減項係能源部允許特許公司在計算支出時可抵扣之金額,將其視為每個石油田的投資支出。基於計算特別收入所得之目的,特殊抵減項可以從石油收入中扣除。特殊抵減率在特許權約定中規範,並只適用於特定類型之有形財產(例如石油管道和石油生產設備)產生之資本支出。
特別收入所得虧損
特別收入所得虧損可以在後續年度抵扣 SRB 利潤,並無到期日之限制。
第14章 海關
進口產品通常在進口時須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除非貨物根據《海關關稅法令》(1987)規定為豁免貨物。進口商必須完成海關申報手續,向入境管理之海關當局出示進口物品和其他運輸單據,並支付進口關稅和增值稅,之後才可將貨物從海關監管中提取出來。
一些進口產品,如危險品、食品和保健品、化妝品和醫療設備,需要在海關清關過程中向海關提供進口許可證。
如果進口商符合特定特權條件,例如依賴自由貿易協定(FTA),特殊貿易計畫和進入特殊區域,可以選擇使用免除或降低進口關稅。
海關部門向出口商提供各種優惠。這些優惠包括退稅、進口後出口原料之退稅,使用保稅倉庫以及使用免稅區。
產品出口通常免除出口關稅,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14.1 進出口管制
有 21 個政府機構負責監管禁止和限制產品,包括內政部、工業部和公共衛生部等單位。
此外,對於可用於民用和軍事用途之貨物和/或可能助長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擴散等兩用物品的新出口管制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4.2 關稅
現行之進口關稅稅率在 0%至80%之區間。關稅應根據進口產品的成本計算,包括運往泰國的貨物和保險(到岸價格)。以進口貨物之到岸價格(包含進口關稅)為稅基繳納 7%進口增值稅。
有九類產品需要繳納出口關稅,其中包括稻米和糯米、金屬廢料、牛類動物皮、三葉橡膠、木材、鋸材和木製品。出口關稅和應交稅費依離岸價格計算。目前出口關稅稅率在 0%至40%之區間。出口增值稅稅率為 0%。
14.3 自由貿易協定
泰國簽署了十二個雙邊和多邊自由貿易協定。泰國與下列國家簽訂了六項雙邊協定:澳大利亞、智利、印度、日本、紐西蘭和秘魯。泰國是六個多邊協定的成員,包括十個東盟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以及東盟與下列五個國家/地區的協定:澳大利亞/紐西蘭、中國、印度、日本和韓國。
除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外,泰國還正在進行 FTA 談判,其中包括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東盟-香港、泰國-土耳其、泰國-巴基斯坦、泰國-歐盟(EU)和泰國-歐洲自由貿易協定(EFTA)。
14.4 傾銷
泰國針對反傾銷案件調查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進行。計有來自各國的三十七件進口產品受到反傾銷稅的影響,其中一半以上是鋼鐵產品,包括來自中國的熱軋鋼,來自印度的高碳鋼線材以及韓國的不鏽鋼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