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签证办理

旅行家
2010-12-12
台湾商务签证 查看签证产品 护照:  护照原件;(证件有效期最低为六个月或以上)。照片:  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彩照 8张 (底色为白色,照片背后注明姓名)。身份证:  身份证复印件2份(A4纸,证件有效期最低为六个月或以上)。名片:  名片二张营业执照: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社团组织提交机构代码副证)复印件二份(A4纸)。在职证明:  单位在职证明书二份 (需最少在单位任职六个月以上), 应有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座机号码不可为小灵通或手机号码)、公司地址、任职日期、职务、薪金证明、公司负责人或部门主管姓名及详细联系电话、公司印章;(最好用具有公司抬头之公文纸)。
若没有单位在职证明书,(含退休人士)则需要人民币伍万元之银行存款证明原件。老人:  退休人员需提供人民币伍万元之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其他:  填写入台申请书一份

台湾入台证申请事宜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1、因私事前往台湾: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前往台湾: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一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意见: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一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五)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1)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2)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相关情况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时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可凭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返回大陆。


四、签注种类及申请事由

D签注:定居、返台

J签注:居留、返乡、依亲

T签注:探亲、团聚、探病

L签注:旅游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乘务人员。


五、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50元。
一次签注一项20元。
一次加注一项20元。
多次签注一项100元。
延期一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六、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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