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的行为将被加重处罚

浩雨
2006-11-07
建设部: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的行为将被加重处罚 新华社发

  《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在北京联合召开条例的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管理的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

  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187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00多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景区总面积超过了我国国土总面积的1%。1985年国务院曾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管理机构成执法主体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王凤武介绍说,目前大部分风景名胜区已经设有管理局等管理机构,但仍有一部分尚未设立,还有一些只是虚设的机构,健全机构设置将是下一步各地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重要工作。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实现政企分开,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旅游、服务等项目,应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企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和这些经营企业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规划禁止一切开发建设

  与198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相比,《风景名胜区条例》首次提出了“科学规划”的基本原则,要求风景名胜区成立两年之内必须制定出总体规划,并且明确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报省级政府审批。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编制主体的责任。

  仇保兴说,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没有规划依据或者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当禁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规划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名胜区收入不归管理机构支配

  王凤武介绍说,风景名胜区的收入将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两个部分。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的经营企业,则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他表示,此次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是说,包括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在内的所有收入都要上缴财政,每年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需再由财政划拨,而不是像以往那样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己支配收入。

  破坏风景名胜可究刑责

  珍贵、脆弱、不可再生是风景名胜区的典型特征,一旦由于管理不当、保护不力或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破坏,都将对资源和环境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风景名胜区条例》列出了区内禁止性活动,包括禁止违反规划在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已经建设的要按规划逐步迁出。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国务院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非常重视,并强调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不能罚一些钱即可了事。条例不仅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作出了最高罚款100万元的规定,还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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